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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乐清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11-17 | 6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乐清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

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乐清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强化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利益,确保机动车维修事业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不断发展,依据《乐清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创造力,遵循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进一步推动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绿色维修持续、健康、科学发展。

 

第二章

       第三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四条  入会标准: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取得合法机动车维修、检测、4S店和废物、危化物品回收企业,机动车配件、维修设施设备等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经本会秘书处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有营业执照及本行业经营许可证(一、二、三类企业);

(二)未达到机动车维修企业一、二、三类资质的从事机动车配套服务的洗车美容、小修、汽车俱乐部等门店,且具备相关合法经营手续;

(三)非本行业且从事与本行业相关业务的企业具备合法资质手续的加盟商等;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五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五)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 入会申请

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 入会批准

 凡申请入会者,应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表,由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报会长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发放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获得本会其他服务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提供学术论文,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单位会员在本行业取消资质(未向行业部门报备)二年内未重新获得的,供应商或合作单位未从事与本行业相关业务一年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在本会任职,因正常原因离任的人员,且对本会作出突出贡献的,经秘书处提议,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聘请为荣誉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荣誉会员不交纳会费;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以及服务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免费获取协会发放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 凡本会的会员,必须向本会按时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担任本协会会长的会员单位4000元/年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会员单位3000元/年;担任本协会理事、监事单位2000元/年;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十二条  新入会会员第一年按惯例。会费由本会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对会费使用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定会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展相关培训、教育学术活动开支;

(二)编印本会刊物开支;

(三)表彰奖励先进单位、优秀会员、技能竞赛等开支;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开支;

(五)学会的其他活动开支。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本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会员和个人进行奖励。

(一)对本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授予本会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对本会工作、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单位,授予本会优秀会员单位荣誉称号;

(三)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凡年度无开展活动,对协会布置的任务消极的单位会员,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个人不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取消优秀个人评选资格。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退会:

(一)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本会要求退会的;  

(二)连续年不交纳会费的。

凡退会者,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者;

(三)被当地有关部门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者;

(四)其他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凡被取消会员资格者,五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会。

 

第五章 会籍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在完成入会手续后即具有会籍。

第十九条 有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本会,要求退会的,注销其会员证,注销会籍。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注销会籍。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1117日第五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